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相关规定,经审议,我 局 拟对受理江西汇锂新材料有限公司年处理15000吨报废磷酸铁锂电池扩建项目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内容摘自环评)公示期为 2026-07-20至2026-07-24,5 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做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方式:0796-8226814
通讯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石阳路113号
邮编:343000
| 项目名称: | 江西汇锂新材料有限公司年处理15000吨报废磷酸铁锂电池扩建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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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地点: | 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峡江工业园区城南工业园工业二路12号 | ||||
| 建设单位: | 江西汇锂新材料有限公司 | ||||
| 编制单位: | 江西碧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 项目概况: | 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西峡江工业园区城南工业园工业二路12号(原厂址范围内),项目不新增用地,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17′57.818″,北纬27°33′12.301″,本次改扩建项目以报废磷酸铁锂电池单体为原料,通过切割、初碎、干燥热解、冷却、后续破筛等工艺生产磷酸铁锂电池粉、铜料和铝料,年处理报废磷酸铁锂电池单体15000吨,年产磷酸铁锂电池粉(电池正、负极混合物)8878.391t、铜箔1499.721t、铝箔1143.166t。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248万元。项目建成后,全厂年回收梯次利用32000吨退役锂动力电池以及年处理15000吨报废磷酸铁锂电池单体,年产梯次电池6000t、磷酸铁锂电池粉(电池正、负极混合物)14172.845t、三元锂电池粉(电池正、负极混合物)3497.412t、磷酸铁锂极片粉2781.718t、三元极片粉1877.11t、炭粉1344.349t、铜箔4452.721t、铝箔3311.166t。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原有丁类联合厂房(中间仓库)内进行扩建,对现有丁类联合厂房(中间仓库)进行改建,将现有丁类联合厂房(中间仓库)划分为切割破碎车间、热解车间、产品库,依托现有丙类仓库、倒班楼、综合楼、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新建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固废暂存设施、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设施等环保工程。 |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水。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废水主要包括碱液喷淋废水、急冷废水和生活污水。更换产生的碱液喷淋废水和急冷废水通过三级中和絮凝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碱喷淋装置,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现有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城南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城南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废气。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切割废气、初破废气、热解废气、天然气燃烧烟气、后续破筛粉尘。项目切割废气收集后采用“一级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初破废气、热解废气、天然气燃烧烟气收集后采用“旋风除尘器+燃烧室+换热器+急冷+除雾器+袋式除尘+二级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后续破筛粉尘收集后采用“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排气筒排放。对其他无组织排放废气通过加强废气收集,减少无组织废气产生与排放。 (三)固体废物。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活性炭、废耐火材料、废机油、含油废抹布等危险废物妥善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外壳、除尘器收集尘、废布袋、废分子筛、碱液喷淋沉淀渣、废隔膜、磁性物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贮存设施设计原则、危废堆放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建造和管理,各类危险废物分类、分区储存,暂存库防风、防雨和防晒,地面采取防腐防渗处理。 (四)土壤和地下水。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原则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对场区相应区域采取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和降低跑冒滴漏出现。 (五)环境噪声。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设置消声器,采取厂房、围墙隔声、减震等措施。 (六)环境风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认真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装备,按要求设置相应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发生事故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故灾害扩大和产生次生灾害。 | ||||
| 公众参与情况: |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的有关要求,本项目相关情况已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关公众的意见反馈,无公众反对本项目的建设。 | ||||